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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工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2    来源:江苏如东经济开发区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税源型企业。当年纳税(含调库收入)前50名制造业企业,按纳税增幅实行超额累进补助,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其中:纳税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增幅超过25%部分的县镇(区)留成(下同)按50%进行补助,纳税增幅超过50%部分全额补助;对纳税额1000万元-4000万元的企业,纳税增幅超过30%部分按50%进行补助,纳税增幅超过50%部分全额补助;对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增幅超过35%部分按50%进行补助,纳税增幅超过50%部分全额补助。上述企业上年无纳税实绩的不予补助。

  2、鼓励亿元企业上台阶。对亿元企业上台阶由县政府按下述标准直接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每净增1亿元奖励2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超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超15亿元的奖励15万元,首次超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上述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增幅低于25%的不予奖励。同一获奖企业的奖励不重复计算,奖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付。

  二、促进企业加大投入

  3、鼓励企业设备投入。经核准(备案)、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后享受设备贴息。(详见《如东县工业科技项目设备贴息管理办法》)

  4、鼓励企业上市。对2009年底前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执行东政发(2007)30号文件的同时,实行如下特殊补贴:(1)2009年纳税额比2008年新增的地方留成,由县财政一并补贴给该企业。(2)县财政再奖励前期费用100万元。

  三、促进企业升级转型

  5、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首次确认为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万元;当年新认定国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省新产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列入省信息化示范企业计划或列入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奖励3万元。

  6、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当年获得专利申请受理的国际专利(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直接承担人(下同)1万元、1000元、500元和400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国际专利、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2000元、1000元和800元;当年确认为专利大户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对当年认定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7万元;对当年认定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7万元;对当年认定中国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5万元(同一产品、商标不重复奖励)。获得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万元;参与制定产品标准,给予国家级(主起草)20万元奖励,国家级(次起草)、行业、省(主起草)5万元奖励。

  四、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8、鼓励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实施企业10万元、5万元。已享受设备贴息的项目,不再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意见由县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领导组办公室、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如东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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