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22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2005年12月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2005年4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6]11号;
2006年2月10日发布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备案范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外),上级备案项目(如化工)程序参照上级权限工业项目核转告知单。
三、备案所需材料。
(一)工业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拟采用的引进及国产主要设备清单。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企业可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业主提供) 注:全民创业不在工业集中区的小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下),只需提供签注当地政府意见的申请报告,进行产业政策确认。(业主提供)
四、备案程序受理初审→审批决定→出具批复证照。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六、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当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八、承办窗口: 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业及外商投资项目许可窗口。
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转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1月0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第57号令;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号令第三~六条。
二、核准范围 县级权限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核转所需材料。
1.关于请求核转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原件(所在镇或开发区盖章);(业主提供)
2.项目申请报告原件;(业主提供)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个人出资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业主提供)
4.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业主提供)
5.银行部门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原件;(业主提供)
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业主提供)
7.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批意见原件;
9.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原件;
10.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四、审批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决定→上报件结果备案。
五、办件类型上报件。
六、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件结果备案时间)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业及外商投资项目许可窗口。
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三条、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六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第七条
4、《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网上审批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苏外经贸资[2005]687)第三条、审批范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审批(设立转报)
二、审批所需材料:
1、我国使领馆和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认证、公证证明文件及其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件;(业主提供) 2、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涉及国有资产);(业主提供)
3、有权环保部门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业主提供)
4、有权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涉及征用地)或厂房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业主提供)
5、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规定,有权发改委的核准通知;(业主提供)
6、经营范围涉及服务业领域特殊行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文件;(业主提供)
7、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业主提供)
8、商务部关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批复(复印件);(业主提供)
9、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资质或许可的,报送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或证书;(业主提供)
10、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业主提供)
1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业主提供)
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业主提供)
13、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业主提供)
14、境内公司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业主提供)
15、境内外投资方资信证明(外方资信证明需提供翻译公司翻译件);(业主提供)
1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业主提供)
17、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提供)
18、进口设备清单;(业主提供)
19、投资者授权委托书;(业主提供)
20、外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协议文件;(业主提供)
2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业主提供)
22、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协议等相关文件;(业主提供)
23、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字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业主提供)
24、其他需报送的材料。(业主提供)注:上述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原件;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
三、审批程序: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决定→上报。
四、办件类型:上报件。
五、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县级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外资许可窗口。
工商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二、审批范围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业主提供)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业主提供)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业主提供)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业主提供)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业主提供)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业主提供)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业主提供)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业主提供)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业主提供)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业主提供)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业主提供)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业主提供)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业主提供)
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审批程序受理初审→审批决定→收费→出具证照→审批结果备案。
五、办件类型:即办件。
六、办结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以内,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八、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资企业登记窗口。
工商局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一节。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一章第八条、第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二章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审批范围
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告知单适用于如东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对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批。
三、审批所需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 、公司章程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受理初审→审批决定→收费→上报→审批结果备案
五、办件类型:上报件
六、办结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人民币以内(含),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八、承办窗口:如东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