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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如东县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委发〔2019〕12号)和如东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东委发〔2019〕21号),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集聚人力资源的重要意义

  引导外来人力资源有序向如东集聚,有利于保障和服务如东产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有利于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有利于活跃劳动力市场,切实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学校、市场等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力资源培养、配置和使用中的协同作用,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落户流程,完善各类人才招引政策,出台外来人口购房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措施,通过对全县引进、培养、使用人力资源的企业、学校、中介机构等给予支持,对来我县创业就业的各类人力资源在资金、落户、住房等各方面落实各项保障政策,鼓励我县工业企业大力引进掌握工程关键技术的高水平创新型、实用型人才和各类高技能人才,引导更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来如东就业落户,为如东快速聚集人力资源,推动和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助力企业员工安居

  1.全面放开落户条件。通过人才落户“零门槛”政策,引导更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来如东就业落户,推动外来劳动力本地化,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获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等将户口迁入我县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限制,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县落户。在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县城镇地区落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被单位录(聘)用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至我县城镇地区。在我县荣获全国、江苏省、南通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如东县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如东县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的公民可申请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至我县城镇地区。对新落户如东的人力资源在如东购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团队优惠价。(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

  2.加强职工公寓建设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控的原则,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在规划住宅用地时选择成熟区域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公寓。鼓励产业园区内统建职工公寓,职工公寓用地如不符合现行规划,可依规定程序作适当调整,实行限价挂牌出让。用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用地建设职工公寓,职工公寓不得销售、转让。我县应税销售30亿元或增值税和所得税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可实行一事一议。在我县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向属地园区申请职工公寓,符合条件的三年内租金减半,各镇(街道)要为企业做好职工用房保障提供服务、创造条件。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公寓,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申报,一年内租金减半。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租金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政府统建类职工公寓由属地国有企业负责管理运营,由财政给予租金50%的管理费用补贴。各园区要充分利用原有公租房、人才公寓进行保障,不断提高入住率,同时各园区也可利用购买、盘活其他房源进行保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掘港街道(高新区)等相关镇区街道要结合产业发展情况、人才集聚需求,加强职工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不断满足产业项目落户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才办、国资办、行政审批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国有公司、各镇区街道)

  三、实施补助制度

  3.鼓励人才来如就业创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初次到我县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享受三年内每月1000-3000元的补助。高技能人才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科技局、各镇区街道)

  四、鼓励校院和中介机构输送毕业生

  4.职业校院要确保留通留如就业率。我县中职中专(技工)类学校要引导鼓励毕业生在本地见习实习和就业。想方设法确保毕业生留通留如率,到2021年底,中专中职毕业生留通就业率为90%,留如就业率为85%;高职高专类留通就业率为80%,留如就业率为75%。针对以上学校设立就业奖励补助专项政策,按留如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1人奖励补助学校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未能达到当年就业目标的院校不予奖励。学校可从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奖励资金用于专项激励保障学校优秀教职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我县中职中专(技工)类学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办班,培养适应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在我县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按来如1人奖励补助学校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5.吸引县外各类院校向我县输送毕业生。鼓励县内外院校组织学生到我县企业实习见习,并按各类实习见习政策进行补助扶持。对积极向我县输送毕业生的县外高校给予2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毕业生在我县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对推荐超过一定规模的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或省招生就业中心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办、财政局)

  6.对职业中介机构输送人力资源进行奖励。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招引,对入驻我县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县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减免场租费、物管费及水电等费用。加强《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8〕24号)的执行,鼓励和支持劳务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帮扶企业输送劳动力,并提高就业稳定性。劳务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当地劳动力,初次到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县外劳动力初次到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2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责任主体:县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

  五、鼓励企业积极招引人力资源

  7.对规模以上企业引人用人给予奖补。对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聘县外人员初次来我县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照6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聘奖励。对我县在县外务工人员(在务工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为证)返乡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此条与第3条的“补助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

  六、打造良好的人力资源聚集环境

  8.加强服务保障。发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加大对智能化改造的扶持力度,提供更高品质就业岗位,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指导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严格安全生产、关心关爱职工、创建企业文化,全方位打造有利于职工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教育、卫健等部门要在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做好一站式服务,特别是对新落户如东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要尽可能就近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可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提供就医服务;工会、团县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各类人力资源的人文关怀,帮助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婚姻等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医保局、教体局、发改委、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

  9.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企业用工,积极推进与工作站(劳务基地)精准对接、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四个全面”综合考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户籍管理、房屋租赁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县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考核办)

  10.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相关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社局、人才办、住建局、财政局、教体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和各镇区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考核办、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强化产业引人、环境留人意识,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政策研究和服务指导。县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县实际,对照相关措施和集聚人力资源目标,本着服务高效、政策务实的要求,由牵头部门(本项工作措施列第一的责任单位)召集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加强各类政策的梳理和集成,健全鼓励、监管机制,逐条形成细化的实施细则(包括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特别要在人员落户、公寓房的建设管理、加强职业中介机构招引等具体政策落实上要加强统筹,要结合各地实际,强化要素保障,健全组织推进和管理保障体系,强化对企业和人才的服务,不断创造更好的人力资源集聚环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适用范围为全县,所指“我县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省属、市属企业。所指“在我县就业”一律以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准。本政策条款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针对同一毕业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不重复享受推荐就业奖励。以上奖励、资助由县财政与各镇(区、街道)分别负担,企业所属为区的,区负担70%,县财政负担30%,企业所属为镇(街道)的,镇(街道)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南通市实施高水平企业双创人才倍增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同,增强服务担当,有效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集聚,真正实现各项政策落地、人力资源落户的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一条: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优秀医师(护士)认定(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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